源众行动 | “抚养权”案二审改判:离婚抚养权归属如何适用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原则?
《民法典》就离婚抚养权归属问题确立了“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”的基本原则,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将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归父亲的情况,且如何落实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原则也仍有争议。下面结合源众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抚养权归属纠纷案,对该问题作诉讼策略分析和观点分享。
案情简述
事业单位工作的小梅(化名)因家暴诉请离婚,一审法院以男方(小张)有自有住房,经济能力优于女方,并且男方父母可以帮助照顾不满两周岁的婚生女为由,判令抚养权归属男方。
二审中,作为小梅的代理律师,源众律师团队对该案件进行分析、商定诉讼策略、邀请专家开展内部研讨会及其他一系列的应诉策略。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,如何理解?
是否只要有住房或经济条件相对更好,就必然更有利于孩子?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,如何实现?
就此问题,源众邀请专家开展内部研讨,并将研讨形成的法律意见提交法院。专家法律意见认为:
1、小梅并不存在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》第44条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,一审法院将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判归父亲直接抚养,存在法律上理解与适用的错误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“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”
2、扶养权归属中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(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)的理解不能简单等同于“物质最大化”,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物质条件、性格和品性、是否有酗酒、吸毒、家庭暴力等行为,父母跟子女的情感联系紧密度、子女对父母某方的生活依赖程度、子女既往的抚养情况、双方工作性质等因素,来判断如何分配抚养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成长更有利。之所以强调不能仅以物质为主要标准,是因为物质并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,当物质条件达到一定程度后,物质增长与物质重要性的相关性就大大降低,因此在满足孩子的生活与教育的基础上,不宜过份放大其在利益最大化判断上的重要性。
内部研讨会现场图,照片从左到右依次为于晶教授、张荣丽教授、李莹律师、马忆南教授
本案中,小梅和前夫的收入水平相当,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梅承担主要抚育照顾工作。同时,研究生毕业的小梅在事业单位上班,其工作性质稳定,有足够的时间、精力和能力陪伴和照顾孩子。
而男方则不仅存在经常性撒谎,隐瞒自己离过婚且与他人同居育女的事实,不履行其对同居非婚生女的抚养义务,甚至对小梅实施家暴,由其抚养,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。其他应诉策略
案件结果
应该说,在这个案件中,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,二审法院最后根据“最有利于儿童利益原则”和“未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”,结合女方并没有其他不适合抚养孩子理由的事实,改判女方有抚养权。
本案意义&价值
推进司法实践中有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理解和适用,儿童最大利益的判断不能仅机械性地考量经济因素,而应从谁更能够陪伴孩子,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等来加以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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